王春芳、王书同、王玲玲、蔡清艺、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、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、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、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、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、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、漳州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:
本院受理李勇明与王春芳、王书同、王玲玲、蔡清艺、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、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、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、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、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、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、漳州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现已审理终结,因你们下落不明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规定,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(2020)粤01民初788号民事裁定书。裁定如下:准许原告李勇明撤诉。案件受理费1030832元,减半收取计515416元,由原告李勇明负担;诉讼保全费5000元,由原告李勇明负担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